吉林省海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海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双龙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6执恢5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海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春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双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负责人毕自岩,主任。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海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双龙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2014)绿民二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内容为: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工程款2028794.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于2021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
2、本院已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虽有银行开户信息但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工商、证券登记信息;
3、经向长春市房产档案馆、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房屋亦无土地登记信息;
4、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及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照约定给付的方式执行本案,暂不要求法院进一步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吉0106执恢537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沈 影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佳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