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6执异115号
异议人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双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负责人许浩,主任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海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春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双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负责人许浩,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海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双龙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双龙村民委员会对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双龙村民委员会要求解除对其银行存款3659380.97元的冻结。事实及理由:申请人现有银行存款,全部是政府补偿给农民的征地补偿款,这些款项属于被征地的农民所有,应该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不属于村委会所有,不能用于偿还村委会对外所欠债务,否则失地村民的生产生活将难以保障,会损害村民的基本生存权益,影响社会稳定。征收补偿金范围包括1、皓月园区供热**块项目,征收补偿入账金额为13508700元,因村民对该项目的征收同意率未达到上级政府要求的90%同意率,所以此款尚未达到发放标准。如未达到村民同意率的标准,该补偿款将退还政府。2、段家屯PPP项目,征收补偿入账金额为1979200元,该项目现阶段正处于对测绘面积的公示过程中,待公示期过后,村民不提出异议,才能将发放补偿款。3、北汽小镇项目,征收补偿金入账金额为5000000元,已经分配4431348元,未分配568652元,因村民对本集体土地补偿费人员资格分配不认同,导致暂未发放剩余补偿款。4、西新工业集中区债券项目,征收补偿金入账金额15060320元,已分配6475906.49元,剩余8584413.51元未分配,因刘杰、崔力等村民不同意对自家房屋及土地进行征收,村民集体土地也因此没有办法进行核算,所以导致此项目还有未发放的补偿款。5、双龙村西新河新开河支流项目,征收补偿金入账金额3864999元,已分配3048495元,剩余816504元未分配,因村民对本社集体土地补偿费人员资格分配不认同,导致补偿款暂未发放。6、西湖北项目,征收补偿金入账金额10959746元,已分配333700元剩余10626046元未分配。因村民对本社集体土地补偿费人员资格分配不认同,导致补偿款暂未发放。7、污水处理厂项目,征收补偿金入账金额10147031元,已分配8802721.92元,剩余1344309.08元未分配,因村民何春波不同意对自家房屋及土地进行征收,所以导致此项目还有未发放的补偿款。现申请人入不敷出,账面负债金额为12591304.00元。综上,申请人的全部银行存款都是政府补助给农民的土地补偿款,不属于申请人所有。
经本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海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双龙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和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吉0106执恢537号。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双龙村民委员会的存款3659380.97元(其中工程款2028794.00元。自2009年12月13日起至2015年3月25日止利息707624.75元,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11页15日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61324.49元、案件受理费23030.00元、执行费38607.7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
2021年11月8日,本院向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综合服务中心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查询被执行人双龙村的财产情况。同日,西新镇服务中心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双龙村因法院(其他法院)查封,账户不能正常使用,由西新镇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代收代付业务。经查,截止10月末,双龙村在西新镇综合服务中心代管资金37,289,025.18元,主要是征收资金,用于给村民发放补偿款。
2021年11月15日,本院向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综合服务中心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被执行人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双龙村民委员会在绿园区西新镇综合服务中心的代管资金3,659,380.97元。
本院认为,通过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综合服务中心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异议人的申请内容,可以认定被执行人双龙村委会在西新服务中心代管的资金为37,289,025.18元。异议人认为该资金系政府补偿给农民的征地补偿款,属于被征地的农民所有,不属于村委会所有,不能用于偿还村委会对外所欠债务。但本院认为,虽然异议人提出该资金为农民土地补偿款专项资金,但异议人未向本院提供具体村民人员名单及分配数额等账目明细,因此该款发放的对象也应包括双龙村村集体的土地及地上物;另外,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的通知》第二项: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有关政策:……本意见实施后,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全部被征收,并且已经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全部用于农户分配;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或虽全部被征收,但尚未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80%用于农户分配,20%留归集体经济组织。……征收以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和集体所有的道路、沟渠等,安置补助费80%用于农户分配,20%留归集体经济组织。本案中的双龙村委会属于虽然全部土地被征收但未撤销建制,因此村集体至少享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20%。西新镇服务中心的代管资金为37,289,025.18元,其中双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款份额至少占有20%即7,457,805.04元,而本院(2021)吉0106执恢537号裁定对该资金的冻结限额为3,659,380.97元,并未超出份额上限。
综上,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西新镇服务中心的代管资金全部为农民个人的土地补偿款,而不含有其村集体的部分,因此对于异议人提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双龙村民委员会的异议请求。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常弘
审判员 刘昊
审判员 康宁
二0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赵红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