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103执19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陆海波。
被执行人:吉林省海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陆海波、吉林省海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吉0103民初20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存款、车辆、股权等财产线索信息,上述财产信息均有查控、查询单位反馈的信息回执等证据证实,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相关财产线索。本院已经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陆海波名下的一套房产。
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海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一、吉林省海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8年5月9日给付岳乃林工程款50000元,余款350000元分三次还清,分别为2018年9月30日前吉林省海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岳乃林100000元;2018年11月30日前吉林省海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岳乃林100000元;2019年1月31日前吉林省海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岳乃林150000元。二、***放弃其他请求。三、执行费5900元由***负担。到约定期限被执行人仍未还清,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解除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和限制高消费,解除对被执行人陆海波名下房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双方已经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需长期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吉0103民初20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任向新
审判员黄巍
代理审判员高健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白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