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191执360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2199号。
法定代表人:***,男,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二日出。
被执行人:吉林省海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系借款方),
住所:朝阳区开运街7号。
法定代表人:***,男,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出生。
被执行人:逯会赢(系抵押方),男,一九五八年五月十五日出生。
被执行人:***(系逯会赢的妻子),女,一九五九年三月六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海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逯会赢、***公正债权文书执行一案,(2017)吉长信维证字第909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申请执行人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海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逯会赢、***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吉长信维证字第9092号执行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