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海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海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104执保176号
申请人:***,男,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省海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吉林省海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名下坐落于长春市高新区超越大街以西,硅谷大街以东,显达路以北益田·枫露三期×号楼×号,房屋产权证号为吉(2018)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38×××号,丘地号8-5/×××,房屋建筑面积157.16平方米房屋。
二、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海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910,624.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闫涵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