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东方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金霸建材有限公司与长春东方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102民初3791号
原告:长春金霸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铭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呼,***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东方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袁大陆,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长春金霸建材有限公司与长春东方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春金霸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金霸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95元,由长春金霸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强卉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