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03民初1679号
原告:杭州晴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820号3幢3032室。
法定代表人:赵国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佘阳阳。
原告杭州晴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杭州晴轩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晴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6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587元,合计10555元,由原告杭州晴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画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叶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