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12民初820号
原告:***,男,1950年7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长春晨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诉被告长春晨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9元,由***自行负担。
审判员 赵颖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