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19)吉0103执852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晨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双阳梅花鹿产业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长春市宽城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北亚泰大街2688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晨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宽城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一案,本院2019年1月18日作出的(2018)吉0103民初43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为:“被告于2019年4月1日前给付原告工程款1031471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开始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2018)吉0103民初43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执行员:于福权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