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526执543号
申请执行人:高唐县世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金城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刘世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国,男,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曾用名梁俊芝),男,195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执行人:赵玉萍,女,195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唐县世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玉萍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36.93元,未能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与2019年6月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等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通过传统查询方式在高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未查询到房产登记记录。
本院通过传统查询方式在高唐县公积金管理部、保险公司、等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账户、工商登记信息、股权、收益性保险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9年3月7日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此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高唐县世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案申请执行人高唐县世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444元,已执行736.93元,其他均未执行。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高唐县世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宏昌
审判员 孔凡章
审判员 王良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