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唐县世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高唐县世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526执恢421号 申请执行人:高唐县世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金城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曾用名***),男,195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唐县世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报告表等手续。被执行人***已对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 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2020年3月2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公司注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传统查询方式于2019年11月2日向高唐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不动产登记记录。本案已查封被执行人***在高唐县人和街道X村X号住宅(宅基地证编号:高集用2010第X号)在人和片区棚户改造中所取得的高唐县棚改居民购买商品住房凭证(房票)所购得的高唐县聚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广场X期X号楼X单元X室(***名下)和X号楼X单元X室(***名下)房产各一套,无房产证,另案拍卖中。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通过当面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高唐县世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执行标的27765元及其他费用,均未执行。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高唐县世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童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