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保康县供电公司、玉环骆氏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鄂06执异299号
本院在执行玉环骆氏咨询公司与茂名建筑公司、保康供电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保康供电公司不服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的(2020)鄂06执恢20号之一冻结存款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查过程中,本院已解除了相关执行措施,异议人在本案中的执行异议请求不存在事实基础,已没有实际审查意义,故本院不再继续审查。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1997年7月3日作出的(1997)襄中开经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于2019年6月26日以(2018)鄂06执异395号执行裁定将申请执行人变更为玉环骆氏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20年5月13日,玉环骆氏咨询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20年6月8日,本院作出(2020)鄂06执恢20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一、将本案被执行人由保康县电力公司变更为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保康县供电公司;二、茂名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保康县供电公司向玉环骆氏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异议人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异议。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经异议人申请,本院依法解除了账户冻结措施。 另查明,2010年8月13日,为贯彻湖北省委市政府的要求,进一步理顺我省农电管理关系,就划出方在保康县电力公司的100%产权无偿划转给划入方并将保康公司改制为划入方的分公司的相关事项,保康县人民政府作为划出方,湖北省电力公司作为划入方,签订《关于保康县电力公司100%产权无偿划转的协议》,该协议第十条约定“划出方承诺截止协议签订之日,保康公司无资产抵押、质押等情况,并承诺:在保康公司划转后,若因划转前该公司的对外担保、资产抵押以及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披露之外的债权债务等事项引发的法律纠纷,由划出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2010年9月2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国资产权(2010)1092号”批复,同意自2010年1月1日起将保康县电力公司在内的7家湖北地方供电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给湖北省电力公司。
驳回异议人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保康县供电公司的异议。 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彭云飞 审判员  张 强 审判员  王启飞
法官助理罗伟伟 书记员姜竞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