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22民初653号
原告:农安县农安镇赋洋汽车租赁服务部。
住所地:农安县农安镇世纪华城二期东厢房14门
负责人:侯立成
被告: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农安县农安镇德彪街27号
法定代表人:国晓坤,经理
农安县农安镇赋洋汽车租赁服务部诉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农安县农安镇赋洋汽车租赁服务部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农安县农安镇赋洋汽车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金茹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