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翔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农安县农安镇赋洋汽车租赁服务部与长春翔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22民初653号

原告:农安县农安镇赋洋汽车租赁服务部。

住所地:农安县农安镇世纪华城二期东厢房14门

负责人:侯立成

被告: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农安县农安镇德彪街27号

法定代表人:国晓坤,经理

农安县农安镇赋洋汽车租赁服务部诉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农安县农安镇赋洋汽车租赁服务部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农安县农安镇赋洋汽车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金茹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