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翔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翔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境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22执417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翔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农安县农安镇德彪街27号。
法定代表人:国晓坤,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福东,男,汉族,1973年9月9日出生,住农安县。
被执行人:吉林省境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解放大路338号。
法定代表人:曹小杰,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凌乐,男,汉族,1983年6月24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申请执行人长春翔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境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案号(2020)吉0122执417号。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被执行人于2020年9月30日前全部履行给付义务。如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查封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2、如果双方按协议履行,本案终结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存在长期履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二项、五项)、第二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文件要求,裁定如下:
终结(2020)吉0122执417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德臣
审判员  万义玲
审判员  谢如强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明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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