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翔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农安县弘利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长春翔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22民初97号
原告:农安县**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德彪街隆达花园二期3-4栋之间厢房。
法定代表人:刘帝,经理。
被告:长春翔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农安县农安镇德彪街27号。
法定代表人:国晓坤,经理。
农安县**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长春翔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农安县**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长春翔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7.80元减半收取1383.90元由被告长春翔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明江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孟龙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