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22执531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翔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农安县德彪街27号。
被执行人:吉林省境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解放大路338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翔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境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存在长期履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二项、五项)、第二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文件要求,裁定如下:
终结(2020)吉0122执53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吉林省境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长春翔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德臣
审判员 谢如强
审判员 万义玲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