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新建园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宇昊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吉林新建园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吉0106执981号之一
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春**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新建园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106民初175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9月5日冻结被执行人吉林新建园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于2018年9月13、14日线下扣划了被执行人吉林新建园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874.00元、184177.98元,又于2018年9月27日线上划拨了被执行人吉林新建园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968.45元,又于2018年10月24日本院将执行款发放到至申请执行人长春**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代理人程明伦名下账户。本案于2018年11月21日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2018)吉0106民初175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权利已经得到实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106民初17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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