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新建园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太伟诉***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一终字第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委托代理人***,吉林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军,北京市富睿康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新建园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富民大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3)绿民一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吉林新建园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建园)与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3)绿民一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902元返还上诉人***。
审判长*智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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