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民申87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开平市长实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仁和东路16号3幢。
法定代表人:吴基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亮安,广东潭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莹,广东潭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长光,男,1967年3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238号1幢-2幢。
法定代表人:郑钢。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余润棠,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再审申请人开平市长实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余润棠、陈长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7民终1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开平市长实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交民事撤诉申请书,以其自身原因,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开平市长实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开平市长实市政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强 弘
审判员 洪望强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翠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