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783执125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开平市长实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长沙仁和东路****。
法定代表人:吴基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俊强,系广东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余润棠,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开平市。
关于开平市长实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与余润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783民初31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支付款项279326.3元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63元及申请执行费4110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调解方案》并同意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的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是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及真实意愿表达,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粤0783执1256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司徒有劲
人民陪审员 邝 明 巧
人民陪审员 余 春 实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 国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