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783执15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陈长光,男,1967年3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
被执行人:开平市长实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仁和东路16号3幢。
法定代表人:吴基文。
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238号1幢-2幢。
法定代表人:郑钢。
被执行人:余润棠,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
本院在执行陈长光与开平市长实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实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江门分公司)、余润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的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长光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的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程序,是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及真实意愿表达,本院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粤0783执1568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彩虹
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
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卢楚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