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与开平市长实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783民初298号
原告:范文,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育华,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义,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开平市长实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长沙仁和东路16号3幢。
法定代表人:吴基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亮安,广东潭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住所地:江门市发展大道238号全球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钢。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招,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铭,该公司员工。
被告:余润棠,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开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文诉被告开平市长实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余润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文于2017年6月13日以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范文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文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司徒艺贞
审 判 员 梁 素 娟
人民陪审员 张 荫 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谭 丽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