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泰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粤07执531号 广东泰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广东泰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补缴案件受理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7民终60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向本院缴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468.57元,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广东泰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缴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468.57元。广东泰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联系人:周法官、余助理电话:0750-39××××4、3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