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粤07执531号
广东泰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广东泰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补缴案件受理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7民终60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向本院缴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468.57元,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广东泰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缴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468.57元。广东泰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联系人:周法官、余助理电话:0750-39××××4、3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