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32财保11号
申请人:乳源瑶族自治县建筑公司,住所:乳源县乳城镇解放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32192070109N。
法定代表人:刘文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传万,职务:副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1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7年8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
申请人乳源瑶族自治县建筑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等价值的财产,附财产保全线索: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鹰峰××小区××商铺(粤房地权证乳字第0××0号、第0××1号)、侯公渡镇松山头杨屋塘头***仓库第一层、第二层(粤房地权证乳字第0××2号、第0××3号、第0××4号、第0××5号)、鹰峰东路得月小区首层商铺南面起1-2号(粤房地权证乳字第0××8号、第0××9号)、鹰峰东路得源小区E幢南边二层物业办公室(粤房地权证乳字第0××8号、第0××9号)、沿江东路得源小区D栋西1复式(粤房地权证乳字第0××0号、第0××1号);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乳源县(粤房地证字第0××4号)、坐落于乳源县侯公渡镇松山头杨屋塘头(粤房地证字第0××6号)、乳源县城沿江东路得源小区B栋首层、第二层(粤房地证字第C0××8号、第C0××0号)、乳源县城沿江东路得源小区A栋第二层(粤房地证字第C××9号)。申请人乳源瑶族自治县建筑公司提供其名下坐落于乳源县乳城镇环城路的房屋(产权证号:粤房字第1××9号)作为本案担保,担保金额为12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鹰峰××小区××商铺(粤房地权证乳字第0××0号、第0××1号)、侯公渡镇松山头杨屋塘头***仓库第一层、第二层(粤房地权证乳字第0××2号、第0××3号、第0××4号、第0××5号)、鹰峰东路得月小区首层商铺南面起1-2号(粤房地权证乳字第0××8号、第0××9号)、鹰峰东路得源小区E幢南边二层物业办公室(粤房地权证乳字第0××8号、第0××9号)、沿江东路得源小区D栋西1复式(粤房地权证乳字第0××0号、第0××1号);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乳源县(粤房地证字第0××4号)、坐落于乳源县侯公渡镇松山头杨屋塘头(粤房地证字第0××6号)、乳源县城沿江东路得源小区B栋首层、第二层(粤房地证字第C0××8号、第C0××0号)、乳源县城沿江东路得源小区A栋第二层(粤房地证字第C××9号)。
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相等价值的财产。
三、上述保全金额合计为12000000元。
四、查封申请人乳源瑶族自治县建筑公司名下坐落于乳源县乳城镇环城路的房屋(产权证号:粤房字第1××9号),保全金额为12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乳源瑶族自治县建筑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吴志红
审 判 员 毛政新
审 判 员 罗斌衡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林智芬
书 记 员 叶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