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2民终20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妻子),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
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乳源瑶族自治县建筑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解放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乳源瑶族自治县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粤0232民初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亦系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第三人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2.***、***负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及其他因此发生的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对本案的定性错误。本案一审立案时的案由为物权保护纠纷,一审判决经审理后认定为相邻权纠纷,但本案系因商品房买卖引发的房屋质量纠纷,根据***、***、***、***分别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十七条及附件七《关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的约定》第一条约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为5年”,***、***的涉案C301房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漏水质量问题,故本案应当定性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本案房屋质量保修的责任主体是建筑公司,依法应由建筑公司承担维修责任。二、一审判决程序违法。根据广东稳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作出鉴定书的鉴定意见:第1点:C301房屋的主要损坏表现为:室内天花板底个别部位有裂缝及渗水痕迹,个别柱顶、**、墙体有渗水、潮湿现象,个别天花板底与管道接合处有渗漏、滴水、钙化物析出现象,个别外墙有渗水、钙化物析出现象。第2点:综合分析,C301房涉案区域出现渗漏现象主要是C401房卫生间防水措施失效所致,卫生间日常地表用水通过缝隙、不密实部位渗入楼地面水泥砂浆找平层,并通过防水措施失效部位向下渗漏至C301房,导致C301房涉案区域出现渗漏现象,另C401房阳台楼地面日常用水及洗衣机使用过程中排水均会加大阳台楼地面内部积水量,从而加剧阳台相应部位的渗漏情况。上述鉴定结论所反映的渗漏现象为:1.卫生间防水失效,日常地表水通过缝隙渗入楼地面水泥砂浆找平层,究其原因是因为建筑公司未按现行的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及相关施工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按要求建筑公司在卫生间砌筑墙体前必须在墙体以下部位现浇不低于20公分高度的混凝土与楼板一次成型(起重要的防水作用),然后再进行卫生间沉箱及墙面的防水施工,这样就杜绝了“地表水通过缝隙渗入楼地面水泥砂浆找平层”的现象发生。而经现场核实:建筑公司的实际施工是未浇混凝土采用红砖直接从楼板面砌筑(有照片为证),这样即使墙面做了防水也很容易造成楼板与墙体产生缝隙而渗水,所以造成渗水的责任应由建筑公司承担。2.阳台正常的用水通过楼板的裂缝渗入下层的天花板,是建筑公司的结构板有裂缝的原因造成的,这也是由于建筑公司的施工质量有问题所造成的,责任同样应该由建筑公司承担。本案依法应当查清的事实是漏水的原因,才能确定谁是责任方。因此,本案依法应当鉴定漏水的原因,而不是鉴定上下楼漏水的因果关系。鉴定机构应当按照***、***申请的鉴定事项依法鉴定,一审判决***、***对涉案C401房的漏水点进行修复,并由***、***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申请费,属于程序违法。综上所述,***、***的房屋漏水系房屋质量问题,属于保修范围,依法应当由建筑公司承担修复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案件受理费及鉴定申请费应全部由***、***负担。一审判决对本案的定性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应当查清事实,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辩称,一、一审判决结果符合事实和证据,***、***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没有事实根据,缺乏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全部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维持,并驳回***、***的全部上诉请求。二、有权威部门的鉴定报告证实涉案C301号房涉案区域出现渗漏现象主要是涉案C401号房卫生间防水措施失效所致,导致涉案C301房涉案区域出现渗漏现象。广东稳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出具了稳固鉴字[2022]M0024《房屋司法鉴定报告》,确认涉案C401房卫生间防水措施失效,导致涉案C301房涉案区域出现渗漏现象。***、***所有的C401房漏水,严重妨碍***、***使用涉案C301房,***、***应当修复好涉案C401房的漏水点,排除对涉案C301房的妨碍。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上诉理由是没有合法根据和证据支持的。为维护***、***的合法权益,二审法院应当查明实事,依法维持一审判决,并驳回***、***的全部上诉请求。
建筑公司述称,***、***的上诉没有依据,并非建筑公司的责任,系***、***使用不当造成的。建筑公司按图施工,也经过相关部门的合格验收,且在交房时业主也进行了验收,涉案漏水问题系***、***在装修过程中造成的。涉案问题经过鉴定,与建筑公司无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立即修复好坐落于乳源瑶族自治县××路××花园××号房屋的全部漏水点,排除对***、***的坐落于乳源瑶族自治县××路××花园××号房屋的妨碍;2.判令***、***共同赔偿***、***房屋的租金损失9600元(从2019年8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按房屋租金每月800元计算,从2020年8月1日起的房屋租金损失计算至***、***修复好其房屋漏水点为止);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与***、***分别为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鹰峰东路得源锦绣花园C301房和C401房的业主,彼此为上下楼层的邻居关系,建筑公司系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鹰峰东路得源锦绣花园的开发商。***、***于2016年11月15日向建筑公司购买了涉案C401房,***、***于2017年2月27日向建筑公司购买了涉案C301房。***、***、***、***在购买房屋时均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该合同第十七条第二款约定:“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2.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3.因不能归责于出卖人的原因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附件七《关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的约定》第一条:“保修项目、期限及责任的约定……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房渗漏,保修期限为5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保修期限为2年。”合同签订后,***、***、***、***在收楼时均未发现房屋存在漏水、渗水的情况。收楼后,***、***于2017年年底对涉案C401房进行装修,于2018年春节前入住;***、***于2019年6月开始装修,于2019年7月发现涉案C301房的主人房天花南面柱边、东北面小房间天花板与柱结合处、阳台天花下水管边有多处出现墙体漏水的情况,故停止了对涉案C301房的装修至今。一审庭审中,经该院征询,***、***现居住在位于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大群下街其自家所有的旧房屋。
2021年8月6日,***、***申请对C401房漏(渗)水的现场状况和造成的原因进行鉴定。经该院摇珠选定广东稳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出具稳固鉴字[2022]M0024《房屋司法鉴定报告》,并收取了***、***交纳的鉴定费用25000元,该报告的“八、鉴定意见”载明:“1.综合上述情况,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鹰峰东路得源锦绣花园C栋C301房屋的主要损坏表现为:室内天花板底个别部位裂缝及渗水痕迹,个别柱顶、**、墙体有渗水、潮湿现象,个别天花板底与管道结合处有渗漏、滴水、钙化物析出现象,个别外墙有渗水、钙化物析出现象。2.综合分析,C301房涉案区域出现渗漏现象主要是C401房卫生间防水措施失效所致,卫生间日常地表用水通过缝隙、不密实部位渗入楼地面水泥砂浆找平层,并通过防水措施失效部位向下渗漏至C301房,导致C301房涉案区域出现渗漏现象,另C401房阳台楼地面日常用水及洗衣机使用过程中排水均会加大阳台楼地面内部积水量,从而加剧阳台相应部位的渗漏情况。”“九、处理意见(仅供参考)”载明:“建议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对C401房卫生间重新做防水处理,对C401房阳台楼地面与管道结合处重新做防水处理。”该《房屋司法鉴定报告》该院已依法送达了***、***、***、***及建筑公司,***、***及建筑公司对该鉴定报告无异议,***、***未发表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以***、***房屋漏水,导致***、***无法对自己的房屋进行装修,并据此请求***、***修复漏水点、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的诉求既有排除妨害的请求,又有财产损害赔偿的请求,本案案由应属物权保护纠纷。本案系因房屋漏水而引发的民事纠纷,虽然该漏水事实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但鉴于该漏水的事实持续至民法典实施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起诉、***、***答辩及一审庭审情况,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否应负修复责任,排除对涉案C301房的妨碍;二、***、***是否应赔偿***、***租金损失。
一、关于***、***是否应负修复责任,排除对涉案C301房的妨碍的问题。首先,广东稳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系经该院摇珠选定的鉴定机构,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且***、***、***、***及建筑公司均未对该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出具的稳固鉴字[2022]M0024《房屋司法鉴定报告》提出异议,故该鉴定报告可作为本案责任认定的依据。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作为C301房的权利人,在C301房出现渗漏时,有权请求排除妨害,并要求对渗漏点进行修复。现稳固鉴字[2022]M0024《房屋司法鉴定报告》明确载明C301房出现渗漏现象主要是因为C401房卫生间防水措施失效等所致,故该院对***、***要求***、***修复C401号房屋的全部漏水点、排除对C301房的妨碍的请求予以支持。再次,***、***支付的鉴定申请费25000元,系为查明案件事实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属诉讼费用的范畴,该院将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二、关于***、***是否应赔偿***、***租金损失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但此处的“损害”应是指已实际发生损失。本案中,首先,***、***所有的涉案C301房尚未装修完毕,系毛坯房,且未有证据证实***、***已将涉案C301出租给他人;其次,经审理查明,***、***并未因C401房漏水而另行租赁房屋居住,造成其租金损失。综上所述,因***、***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因C401房漏水而产生租金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该院对***、***要求***、***支付其租金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于2022年5月17日作出(2021)粤0232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一、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对其所有的位于乳源瑶族自治县××路××花园××号房屋的全部漏水点进行修复,排除对***、***所有的位于乳源瑶族自治县××路××花园××号房屋的妨碍;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件受理费100元(***、***已预交),由***、***负担50元,由***、***负担50元。***、***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该院予以退回。鉴定申请费25000元(***、***已交纳),由***、***负担,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迳付给***、***。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向本院提交了照片两张,拟证明涉案C401号房卫生间未做好防水,没有做混凝土结构,属于房屋质量问题,地面上二十公分处应当做混凝土,但建筑公司而是直接砌砖。***、***质证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证据并非涉案房屋,照片来源不明。建筑公司质证称:该证据与本案无关,照片系网上下载的做法,该做法不具有强制性,且该做法无法起到防水作用。涉案房屋所在的整栋楼有378户,只有涉案C401房出现漏水现象,属于个别现象,系装修造成的。
对于***、***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该证据无法显示系涉案C401房的情况,不能达到***、***的证明目的,故本院不将该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系涉案C301房的权利人,其以***、***作为业主及使用人的涉案C401房漏水为由,向***、***主张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案由为物权保护纠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主张本案案由应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本院将围绕***、***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针对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一审判决***、***承担涉案C401房屋漏水点的修复责任是否妥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的规定,***、***作为涉案C301房屋的权利人,有权在涉案C301房遭受妨害时请求排除妨害。本案中,涉案C301房的渗水问题经鉴定确认系涉案C401房卫生间防水措施失效所致,因***、***系涉案C401房的业主及使用人,且该房由***、***自行装修,故一审法院判决***、***对涉案C401房的全部漏水点进行修复,排除对***、***所有的涉案C301房的妨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若认为涉案C401房漏水系建筑公司所致,则其可另循合法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