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2执2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乳源瑶族自治县建筑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解放中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乳源瑶族自治县龙宏兴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坝厂村民委员会陈屋新村B栋2梯20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的乳源瑶族自治县建筑公司(以下称乳源建筑公司)与乳源瑶族自治县龙宏兴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房地产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韶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字第9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房地产公司仍欠乳源建筑公司工程款7733749.19元,乳源建筑公司放弃对**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请求,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分三期付清前述工程款;仲裁费58296元由房地产公司承担等内容。因房地产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乳源建筑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以(2022)粤02执287号案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工商登记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发出查询通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七处房产,但经核实被执行人名下的七处房产属于回迁房,申请执行人也同意对此房产进行解封。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的义务,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