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建筑公司

乳源瑶族自治县建筑公司、乐昌市坪石镇穗港消防服务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2民终29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建筑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乳源县乳城镇解放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昌市坪石镇穗港消防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坪石镇后街99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知泓(韶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乳源瑶族自治县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乳源建筑公司)与被上诉人乐昌市坪石镇穗港消防服务部(以下简称***石消防服务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粤0232民初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乳源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消防服务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乳源建筑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石消防服务部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石消防服务部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合同无效,依法应当对实际发生的工程款进行评估确定,但是一审法院没有评估就就直接作出判决,属于程序违法,应当撤销判决,驳回***石消防服务部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认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专用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消防系统安装、工程内容是发电机和二路电源消防工程,属于消防工程的范畴,***石消防服务部为个体工商户,虽其营业质证载明有消防器材的安装及维护,但无证据证实其具备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乳源建筑公司认同一审法院认定的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就意味着其中的内容不应成为依据。乳源建筑公司申请了价格鉴定的同时,法院就应当以价格评估后的定价做判定,而并非认为毫无关联。二、***石消防服务部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案涉工程已经于2018年3月经过验收,***石消防服务部在此已经明确自身的权利,并且产生了纠纷,知道自身的权益受损,然而直至超过诉讼时效才起诉。案涉合同无效不应受到法律保护,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是验收完成,乳源建筑公司不支付工程余款的时间节点,一审法院却判决合同确认无效时才起算诉讼时效显然有误。 ***石消防服务部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予维持。一、案涉合同无效,***石消防服务部在合同无效之日起才有权请求支付工程款,本案未过诉讼时效。二、关于应付工程款问题,乳源建筑公司在一审庭审时已经明确认可欠付金额,且乳源建筑公司已单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案涉工程的质量进行鉴定,鉴定的工程质量合格,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合同约定的金额并无不当,本案并无鉴定必要。三、案涉合同约定的只是利息的给付时间,***石消防服务部主张从起诉之日开始计付利息,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该约定不能与诉讼时间的起诉时间混淆,完全是不同的概念。 ***石消防服务部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乳源建筑公司向***石消防服务部支付工程欠款1538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乳源建筑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石消防服务部于2009年6月18日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系***,经营范围为服务:消防器材的安装及维护;室内水电安装及维护;冷气的安装及维护;室内装修(以上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乳源建筑公司成立于1980年9月19日,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三级);建筑工程装修装饰专业承包(二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工程机械维修、出租;建筑材料、木质成品、半成品的销售;水泥预制件生产、销售;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商业房屋租赁服务,工程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5年5月25日,***石消防服务部(乙方/承包方)与乳源建筑公司(甲方/发包方)经协商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专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该合同主要载明:第一条工程内容及造价:1.本工程按总包干方式承包给乙方,合同金额:2200000元(大写:贰佰贰拾万元整)。甲方拿到消防验收合格证书为准止。2.工程内容:得源锦绣花园(A-1、A-2栋)消防系统,包括:(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自动喷淋灭火系统;(3)室内消火栓系统;(4)室外消火栓系统;(5)防排烟系统;(6)消防气体灭火系统;(7)电气火灾监控系统;(8)如消防工程以内的工程项目都由乙方负责。(消防门除外)。第二条承包方式:1.按合同额包人工、材料、工期、质量、安全、报建、验收等。2.工程完工后通过甲方验收;在消防部门对本项目进行消防报建验收,取得合格的消防批文。第三条付款方式:1.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负责办理好报建土建开工手续后,甲方付贰拾万元给乙方。2.完成消防报建后,土建竣工后,乙方开始进场安装消防系统时,甲方预付工程备材料款30%。3.乙方在工程进度到一定程度,甲方按实际进度支付20%工程款,完成总工程的100%时支付80%总工程款,余款验收合同交给甲方验收合同证书时支付95%,工程余款5%一年内付清。第四条双方负责事项:(一)甲方责任:1.负责协调施工过程中的有关配合工作。2.负责提供施工方面用水、用电、材料堆放场地。3.按合同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工程款。4.甲方和乙方在进场安装消防时必须另外文字签订附件协议确定安装工期。(二)乙方责任:1.负责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工程内容。2.负责施工期间的现场文明施工、安全施工。3.凡造成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4.必须按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安装工程,如未按规定超期,甲方有权在总工程款中超期每天处罚扣除贰万元的违约金。第五条补充条款:本合同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签订补充协议。第六条附则: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交验,结清工程款,保修期满后自然失效。***石消防服务部、乳源建筑公司双方均在该合同的签约处签字并加盖了各自的公章。《合同(一)》签订后,***石消防服务部依约进行了施工。2017年8月30日,***石消防服务部(乙方/承包方)与乳源建筑公司(甲方/发包方)就得源锦绣花园发电机和二路电源消防工程经协商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二)》),该合同主要载明:第一条工程内容及造价:本工程造价为238000元(贰拾叁万捌仟元整)。第二条承包方式:1.按合同额包人工、材料、工期、质量、安全。2.工程完工后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并取得验收合格证。第三条付款方式:1.乙方进场施工10天后,甲方应支付工程款30%给乙方作工程款(70000元、柒万元整);工程完成50%后,应再付进度款30%(120000元、壹拾贰万元整)。2.本工程完工并经消防部门验收合同后,在乙方提交工程验收意见书余款总额(13800元、壹万叁仟捌佰元整),作为保证金一年后付清。第四条双方负责事项:(一)甲方责任:1.负责协调施工过程中的有关配合工作。2.负责提供施工方面用水、用电、材料堆放场地。3.按合同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工程款。4.提供消防验收所有证件及资料,如提供不到造成不能报建验收双方再协商。(二)乙方责任:1.负责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工程内容。2.负责施工期间的现场文明施工、安全施工。3.凡造成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第五条补充条款:本合同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签订补充协议。第六条附则: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交验,结清工程款,保修期满后自然失效。***石消防服务部、乳源公司双方均在该合同签约处签名并加盖了各自的公章。《合同(二)》签订后,***石消防服务部依约进行了施工。案涉工程于2018年1月5日竣工。工程竣工后,乳源建筑公司委托广东利盾电气消防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测,该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出具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综合判定结论:合格。在案涉工程施工建设中,乳源建筑公司支付了1000000元给***石消防服务部,具体付款时间和金额是:2017年8月3日支付了300000元;2017年9月27日支付了300000元;2017年10月23日支付了200000元;2017年12月7日支付了200000元。剩余工程款1438000元未支付。***石消防服务部于2022年5月12日具状一审法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施工单位就完成建设工程的施工活动而达成的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该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案涉《合同(一)》的工程内容为消防系统,包括:(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自动喷淋灭火系统;(3)室内消火栓系统;(4)室外消火栓系统;(5)防排烟系统;(6)消防气体灭火系统;(7)电气火灾监控系统;(8)如消防工程以内的工程项目都由乙方负责。(消防门除外)。案涉《合同(二)》的工程内容是发电机和二路电源消防工程。***石消防服务部为个体工商户,虽其营业执照载明有消防器材的安装及维护,但无证据证实其具备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的规定,该案中***石消防服务部与乳源建筑公司签订的案涉《合同(一)》及《合同(二)》尽管系***石消防服务部、乳源建筑公司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但案涉工程确由***石消防服务部按照约定进行施工,乳源建筑公司对此也未持异议,且工程已经通过消防验收合格,并交付乳源建筑公司使用至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故乳源建筑公司应支付其尚欠***石消防服务部的工程款1438000元,***石消防服务部主张乳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欠款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其诉请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利息计付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规定,***石消防服务部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乳源建筑公司提出***石消防服务部的主张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该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合同当事人才享受财产返还的请求权,其诉讼时效从合同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该案中,***石消防服务部承建的消防工程已交付给乳源建筑公司使用至今,且工程经乳源建筑公司委托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现***石消防服务部要求乳源建筑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价款,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乳源建筑公司提出***石消防服务部的主张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乳源建筑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一审法院提交《评估申请书》,申请对“位于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得源锦绣花园(A-1、A-2栋)消防系统、得源锦绣花园发电机和二路电源消防工程”委托评估机构进行造价评估鉴定,庭审中,***石消防服务部、乳源建筑公司双方对案涉工程的总价款2438000元及乳源建筑公司尚欠***石消防服务部工程价款1438000元均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的规定,一审法院对乳源建筑公司提出评估申请不予准许。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2022)粤0232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一、乳源瑶族自治县建筑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乐昌市坪石镇穗港消防服务部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438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5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以1438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二、驳回乐昌市坪石镇穗港消防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21元,由乐昌市坪石镇穗港消防服务部负担606元,乳源瑶族自治县建筑公司负担87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乐昌市坪石镇穗港消防服务部负担325元,乳源瑶族自治县建筑公司负担4675元;乐昌市坪石镇穗港消防服务部多预交的13390元,一审法院予以退回。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其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乳源建筑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发电机设备照片及收据,拟证明***石消防服务部提供的设备不达标、不能正常运作,乳源建筑公司为此支付30000元的事实;2.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拟证明案涉工程已于2018年9月30日进行备案。***石消防服务部质证称:1.对证据1三性不予认可,照片拍摄的时间、地点不详,是否为***石消防服务部安装的设备无法确认,仅凭照片也无法看出设备是否存在故障。案涉工程已于2018年完工并交付乳源建筑公司,至今已有五年,即使在使用过程中存在故障,也与***石消防服务部无关,与本案无关;2.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由法院审核,关联性不予认可,该表格不能体现案涉工程已经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书,退一步而言,即使已经取得该备案,***石消防服务部也不知情,从备案的竣工验收一栏可知,案涉工程应当具备建筑资质,但***石消防服务部具备上述资质。 对乳源建筑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证据1从照片中并无法体现照片呈现的设备是***石消防服务部安装的设备的事实,也无法体现设备出现故障的事实,对该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采信,该证据能否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在下文结合争议焦点再作分析论述。 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备案机关处理意见:经核查,位于韶关市乳源区(县级市)得源锦绣花园A1、A2栋建筑面积53389.69㎡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对照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编号:[2015]021、[2015]026),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予以竣工验收备案,落款日期为2018年9月30日并盖有乳源瑶族自治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 乳源建筑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交《评估申请书》,申请对***石消防服务部安装的“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得源锦绣花园(A-1、A-2栋)消防系统、得源锦绣花园发电机和二路电源消防工程”委托评估机构进行造价评估鉴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案涉合同的签订时间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时间均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本院仅围绕乳源建筑公司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针对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乳源建筑公司申请对案涉工程进行造价评估鉴定应否得到支持;二、乳源建筑公司主张***石消防服务部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依据是否充分。 一、关于乳源建筑公司申请对案涉工程进行造价评估鉴定应否得到支持的问题。乳源建筑公司主张案涉合同无效,合同的内容不应成为确定工程款的依据,故申请对案涉工程进行造价评估鉴定。***石消防服务部辩称乳源建筑公司在一审时已经认可欠付的工程款数额,故并无鉴定必要。对此,本院认为,***石消防服务部和乳源建筑公司在一审时均明确案涉工程的工程款2438000元是包干价,对乳源建筑公司尚欠***石消防服务部工程价款1438000元的事实亦予以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的规定,乳源建筑公司在二审时主张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已无意义,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乳源建筑公司主张***石消防服务部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依据是否充分的问题。乳源建筑公司主张根据乳源建筑公司与***石消防服务部共同委托作出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可知案涉工程已于2018年3月29日竣工验收合格,诉讼时效的时间应从该天起算,***石消防服务部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石消防服务部辩称《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是乳源建筑公司单方委托作出,***石消防服务部直至起诉之日才知道该检测报告,故不应以检测报告作出的时间作为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另,案涉合同无效,只有经过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之日起,***石消防服务部才有权请求支付案涉工程款。综上,***石消防服务部起诉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专用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后通过乳源建筑公司验收,在消防部门对本项目进行消防工程报建验收,取得合格的消防批文。余款验收合格交给乳源建筑公司验收合格证书时支付95%,工程余款5%一年内付清。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并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在***石消防服务部提出工程验收意见书后余款总额,作为保质金一年后付清。从上述约定可知,***石消防服务部主张工程款的前提是案涉工程项目需经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验收合格证书。而从《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内容可知,***石消防服务部并未在上述材料中**确认,现乳源建筑公司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该检测报告是由乳源建筑公司与***石消防服务部共同委托作出,亦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曾在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送达给***石消防服务部,从审理查明的事实及现有的证据来看,本院无法确认***石消防服务部对案涉工程于2018年3月29日经检测验收合格知情,***石消防服务部无法对自己可于2018年3月29日主张工程款形成合理预期。因此,乳源建筑公司主张从2018年3月29日起算,***石消防服务部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乳源建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予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642元,由乳源瑶族自治县建筑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