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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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83民初1237号
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146566429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宏冠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桐乡经济开发区高新西一路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064172039B。
法定代表人:张林娟。
诉讼代表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系宏冠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宏冠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枭
二O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