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5963号之二
原告:南通市业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0915185172,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红星社区盛世华庭前红星社区综合楼四楼部分区域。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皋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146566429R,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余镇东首。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南通市业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于2022年8月16日裁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2年9月27日,原告南通市业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通市业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业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1870元,由原告南通市业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无号
人民陪审员 冒殿明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