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5民终4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梓峰,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沛明,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汕头市金新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1。
上诉人广东**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汕头市金新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20)粤0511民初4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上诉人广东**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东**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翁汉光
审 判 员 刘静文
审 判 员 陈瑛瑾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范晓武
书 记 员 周丹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