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7民初415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欧陆名汇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白沙桥大岗工业区17-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6822003873。
法定代表人:周全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辉华,广东睿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叠南德宝花苑汇宝阁1-4幢二层写字楼A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292176508。
法定代表人:张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俏萍,女,该司员工。
被告:李观轩,男,195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能润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国家火炬计划佛山电器产业基地北区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99372322D。
法定代表人:梁金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帆,女,该司员工。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欧陆名汇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观轩、佛山市三水区能润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因发现被告李观轩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蔡月梅
人民陪审员 蔡镜华
人民陪审员 蔡永初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叶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