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桂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欧陆名汇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桂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观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7民初415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欧陆名汇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白沙桥大岗工业区17-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6822003873。
法定代表人:周全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辉华,广东睿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叠南德宝花苑汇宝阁1-4幢二层写字楼A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292176508。
法定代表人:张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俏萍,女,系被告公司员工。
被告:李观轩,男,195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能润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国家火炬计划佛山电器产业基地北区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99372322D。
法定代表人:梁金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帆,女,系被告公司职员。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欧陆名汇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和公司)、李观轩、佛山市三水区能润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润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清偿原告装修工程款253151.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53151.6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8年5月3日至实际清偿欠款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14年5月至2015年7月期间承接了三被告位于佛山市三水区山水龙盘三期高层的外墙装修工程项目,李观轩签名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1103151.60元未付,此后三被告分别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现上述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但三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253151.60元没有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起诉。
被告李观轩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李观轩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街道人民××号,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由下分类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类案件,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案涉的不动产为原告替被告承建装修的佛山市三水区山水龙盘工程,该工程项目位于佛山市三水区内,故本案应由本院专属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李观轩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观轩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蔡月梅
人民陪审员  蔡镜华
人民陪审员  蔡永初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叶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