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桂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通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桂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保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3077号
申请人:中通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临海大道59号海运中心口岸楼0611-6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86341X3。
法定代表人:张少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威,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桂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叠南德宝花苑汇宝阁1-4幢二层写字楼A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292176508。
法定代表人:陈日泉。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德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佛山市南海区德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一路39号江南名居熙苑首层7号商铺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25494132L。
法定代表人:袁敏扬。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雨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一路39号江南名居熙苑首层7号商铺之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72407340U。
法定代表人:钟宇钊。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桂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60号(原南海大道中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31836817L。
法定代表人:钟世俊。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江南名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桂城街道南一路39号江南名居熙苑首层7号商铺之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89481509M。
法定代表人:陈日泉。
被申请人:袁乐生,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申请人:钟宇钊,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申请人:袁嘉俊,男,199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申请人:四会市德宝江南名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东城街道玉城居委会四会大道南19号四会广场5楼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576448959Y。
法定代表人:何劲光。
担保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100大厦A座21层03、02B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04565460。
负责人:陈志粦。
申请人中通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桂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德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雨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桂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江南名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乐生、钟宇钊、袁嘉俊、四会市德宝江南名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桂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德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雨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桂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江南名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乐生、钟宇钊、袁嘉俊、四会市德宝江南名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3553.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通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桂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德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雨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桂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江南名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乐生、钟宇钊、袁嘉俊、四会市德宝江南名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3553.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通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旭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松霞
书 记 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