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284民初3977号之一
原告:四会市合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四会市东城街道沙头村红村大州塘坜下五马岗桥侧商铺自编第1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92963875K。
法定代表人:庞木森。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慧芹,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叠南德宝花苑汇宝阁1-4幢二层写字楼A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292176508。
法定代表人:陈日泉。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江南名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一路39号江南名居熙苑首层7号商铺之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89481509M。
法定代表人:陈日泉。
原告四会市合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江南名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履行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会市合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76元,减半收取计124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7488元,由四会市合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静欣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晓颜
书 记 员 马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