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佛城法执字第3041号-10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桂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注册号(分)44060000002216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中太华展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F3)。营业执照44068300001575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国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营业执照440605200296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华顺阳光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营业执照440682200493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9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被执行人骆伟权,男,汉族,1953年10月26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9月22日出生,住广州市荔湾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3月23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月22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7月8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
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佛山市中太华展金属有限公司、佛山市国太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华顺阳光金属有限公司、***、骆伟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九被执行人应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39739374.4元及利息、罚息、律师费130000元、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247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佛山市国太贸易有限公司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惺台公38号102车房、佛山市禅城区燎原路3号首层部分及二至七层、佛山市禅城区燎原路33号首层5号车库、6号车库、7号车库、8号车库进行了整体拍卖,并已经由买受人佛山市南海区世础投资有限公司以最高价8300000元取得,该款已经已经退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国太贸易有限公司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中心科技工业园范湖小区北区F6-1号国有土地和地上建筑物F1、F2、F3、F4、F5楼,以及被执行人佛山市中太华展金属有限公司位于位于上述土地的机械一批进行了整体变卖,并已经由买受人***以变卖价10621592元取得,该款10456080元已经退给申请执行人,余款待本院另行分配。此外,本院向本辖区内有关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单位询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佛城法执字第3041号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邱建聪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