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怡(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广东华怡(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恢22号
申请执行人:***,汉族,1952年8月27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
被执行人:广东华怡(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新市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华怡(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广海法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四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为本案债权受让人,被执行人广东华怡(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船舶、车辆、工商登记,网络金融方面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向河源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在河源市区范围内(含新市区、源城区、宝源区、源西区、高新区、东江区)没有房地产权属登记。根据被执行人广东华怡(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报财产的情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紫府国用【2004】第323号)予以轮候查封,期限至2018年5月13日。另查明,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正在拍卖案外人宁勇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兴业路52号1栋××、××号房产用以抵偿其所欠被执行人广东华怡(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本院依法向该院作出执行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广东华怡(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拍卖上述房产中的可得执行款项。鉴于以上拍卖的房产尚未成交,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72执恢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