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怡(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阮红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2民终11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6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荣伟,广东业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荣伟,广东业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广东华怡(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怡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新市区兴源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顾日精,该公司副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男,196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上诉人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因与上诉人***、***及与被上诉人广东华怡(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怡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乐昌市人民法院(2014)韶乐法民一重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四建公司在收到总包方中石化第十建设有限公司拨付的13808307元工程款后,于2007年12月20日至2009年11月3日期间先后分26次向***开立的“华怡公司”帐户内支付工程款13644340元给***、***,加上***直接向总包方申请的工程款2555242.72元,***、***已获取工程款16199582.72元。由于***、***主张其已完成的工程款为23538229.72元,相对于该主张的工程款数额(法院暂未予确认或否定),总包方中石化第十建设有限公司显然至今尚欠付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在提起本案反诉时,应依法追加(或由一审法院依法追加)总包方中石化第十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反诉被告并要求总包方中石化第十建设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鉴于一审法院未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追加总包方中石化第十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反诉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乐昌市人民法院(2014)韶乐法民一重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乐昌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199.23元及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6144.85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罡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