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怡(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河源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华怡(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1621民初774号
原告:河源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紫金县临江镇胜利村河紫路边。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中,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华怡(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新市区兴源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源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华怡(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源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源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734元,由原告河源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凌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