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河城法执字第455-1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华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华怡(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2)河城法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广东华怡(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紫金县临江镇开发区高望地段(土地证号:紫府国用(2004)第323号)的土地。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