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川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某某与某某、龙川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惠州分公司、龙川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03民初2675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9月3日出生,住址:XXXX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74。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维,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10月1日出生,住址:X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500××××××××××××191。
被告:龙川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惠州分公司,住所:XXXXXX×××××××××××××××××××。
负责人:曾德志。
被告:龙川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XXXXXXX××××××××。
法定代表人:曾某1。
原告***与被告***、龙川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惠州分公司、龙川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0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翟雄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高 娟
书 记 员 杨紫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