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川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某某、龙川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47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雄,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翠丽,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龙川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址:广东省龙川县老隆镇长安路2号。
法定代表人:曾佛平,经理。
一审被告:刘剑山,男,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一审被告:杨碧云,女,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龙川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龙川公司)、一审被告刘剑山、杨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6民终1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刘剑山向***所借款项是用于龙川公司所承包的工程,龙川公司是所借款项的直接利益获得者,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二审法院在认定担保无效的情况下,未对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进行划分,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龙川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争议焦点是龙川公司是否需要对本案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第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广东省龙川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万绿湖国际会议度假酒店项目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万绿湖项目部)作为龙川公司在万绿湖酒店建设工程设立的项目部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龙川公司于2009年10月27日出具的委托书,是委托刘剑山办理龙川公司在万绿湖国际会议度假酒店员工宿舍工程的请款及结算事宜,不是授权刘剑山向他人借款或办理借款担保。***应当知道万绿湖酒店项目部的上述事实,万绿湖项目部在涉案《借据》担保人一栏加盖印章,不能代表龙川公司,二审法院认定本案保证合同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龙川公司对本案的债务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秦 旺
审判员 肖 薇
审判员 郑华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谢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