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602民初2188号
原告:河源市建华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地址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即原民营工业园区)。
法定代理人:***。
被告:龙川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地址龙川县××××××××。
法定代理人:曾佛平。
原告河源市建华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川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河源市建华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源市建华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