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河龙法执字第148-3号
申请执行人龙川县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局干部。
被执行人龙川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的(2012)河龙法执字第148号执行裁定书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龙川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所有的下列房产、土地:(1)龙川县某镇某路2号C栋的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30XXX04号)、(2)龙川县某镇羊山岌34-5号的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54XXX68号)、(3)龙川县某镇羊山岌34-4号的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54XXX69号)、(4)龙川县某镇羊山岌34-1号的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54XXX70号)、(5)龙川县某镇某路2号办公楼(房产证号:粤房字第20XXX21号)、(6)龙川县某镇羊山岌的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字第24XXX14号)、(7)龙川县某镇某路2号的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03XXX38号)、(8)龙川县某镇羊山岌34号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龙府国用总字第00XXX47号、龙府国用字(1999)第1622XXXX537号】)。2015年6月4日,申请执行人龙川县财政局向本院提出财产解封申请书,以其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解除以下财产,即位于龙川县某镇某路2号C栋的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30XXX04号)、龙川县某镇某路2号办公楼(房产证号:粤房字第20XXXX1号)、龙川县某镇羊山岌的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字第24XXXX4号)、龙川县某镇某路2号的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03XXX38号)、龙川县某镇羊山岌34号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龙府国用总字第00XXX47号、龙府国用字(1999)第162XXXXX37号】)的查封,由被执行人龙川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出让上述解封的财产,所得款用于偿还欠申请执行人的部分本金及利息。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龙川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位于龙川县某镇某路2号C栋的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30XXX04号)、龙川县某镇某路2号办公楼(房产证号:粤房字第20XXX21号)、龙川县某镇羊山岌的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字第247XXX4号)、龙川县某镇某路2号的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03XXX8号)、龙川县某镇羊山岌34号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龙府国用总字第00XXX47号、龙府国用字(1999)第162XXXX537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