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河城法民一初字第686号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川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佛平。
地址:龙川县老隆镇长安路二号。
被告:***,男。
本院受理原告**华诉被告龙川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560元减半收取178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