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兴发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东新朋基幕墙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兴发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3民初2776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2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2****,公民身份号码为432************878。 被告:东莞市兴发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1。 被告:广东新朋基幕墙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1。 原告***诉被告东莞市兴发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新朋基墓墙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403.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彭 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