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兴发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清溪**印刷厂、东莞市兴发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73执21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兴发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新围村新围小组沿河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凯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凯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清溪**印刷厂,经营场所为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金星工业区。 经营者:***。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4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2018)穗仲莞案字第28752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0年2月10日 三、执行内容:工程款2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律师费12万元,仲裁费56733元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有以下财产,本院作出如下处理: 东莞市清溪**印刷厂位于东莞市××镇××路(综合办公楼)(权属证明号码为C0×××9),抵押权人为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已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9执保31号首轮查封; 东莞市清溪**印刷厂位于东莞市清溪镇第二工业区香芒西路厂房(权属证明号码为24×××6),抵押权人为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已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执保1536号首轮查封,进入执行程序后案号为(2019)粤0303执20403号,本院已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东莞市清溪**印刷厂位于东莞市清溪镇第二工业区香芒西路电房(权属证明号码为24×××7),抵押权人为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已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9执保31号首轮查封; 东莞市清溪**印刷厂位于东莞市清溪镇第二工业区香芒西路冲凉房(权属证明号码为24×××9),抵押权人为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已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9执保31号首轮查封; 东莞市清溪**印刷厂位于东莞市清溪镇第二工业区香芒西路宿舍(权属证明号码为24×××8),抵押权人为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已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9执保31号首轮查封; 六、东莞市清溪**印刷厂位于东莞市××镇××村银湖工业区(综合楼)(权属证明号码为26×××1),抵押权人为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已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执保1536号首封,进入执行程序后案号为(2019)粤0303执20403号,本院已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七、东莞市清溪**印刷厂位于东莞市××镇××村委会银行工业区宿舍A(权属证明号码为C4×××5),抵押权人为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已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9执保31号首轮查封; 八、东莞市清溪**印刷厂位于东莞市××镇××村委会银行工业区宿舍B(权属证明号码为C4×××4),抵押权人为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已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9执保31号首轮查封; 九、东莞市清溪**印刷厂位于东莞市××镇××村银湖工业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明号码为东府×××号],无抵押,已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9民初35号首轮查封; 上述8套房产和1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本案已作轮候查封。本院已对***作出限制出境,限制时间至2021年2月17日。上述限制出境,如需续控,申请执行人须于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裁定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粤1973执219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应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