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远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东莞市远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民终100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1年9月15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开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辉,广东达伦(仲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凯玉,广东达伦(仲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远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下汴村富民工业区创业楼六楼。
法定代表人:林振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光,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晴,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惠阳区秋长周田村老围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秋长周田村老围社小组。
负责人:叶志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94年11月21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潼南区。
上诉人***与上诉人东莞市远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惠州市惠阳区秋长周田村老围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9)粤1303民初4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9)粤1303民初48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80元,东莞市远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本院分别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黄宇乐
审 判 员 严丽芳
审 判 员 寇 倩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晓娜
书 记 员 曾晓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