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民申5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林,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云,***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西横县广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横州镇环城西路**。
一审被告:***,女,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
一审被告:麻新结,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
一审被告:***,女,1988年12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
再审申请人*武林因与被申请人广西横县广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林公司)、一审被告***、麻新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14民终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武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14民终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芳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