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民终22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柳州鹿寨金利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鹿寨镇对亭桂柳高速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蒋杉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横县广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横州镇环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麻义,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西柳州鹿寨金利水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横县广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2018年10月15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2民初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19年4月2日,广西柳州鹿寨金利水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西柳州鹿寨金利水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柳州鹿寨金利水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6500元,减半收取43250元,由上诉人广西柳州鹿寨金利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蒋太仁
审判员 李 娜
审判员 黄朵成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莫世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