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2民初3257号
原告:钦州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南路**(大世界商业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2201130995N。
法定代表人:罗伟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光雄,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宁市留肖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路东村留肖新村会信用代码:91450102569087155W。
法定代表人:杜日留,该公司执行董事。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5月26日
待裁事项:原告钦州市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撤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2900元,由原告钦州市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寒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滕嘉盼